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239 | 效力状态: 有效 |
| 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2008年10月20日 |
| 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| |
| 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8〕69号 | 发布日期: 2008年10月20日 |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桂财税〔2008〕69号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,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,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、稽查局: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91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八年十月二十日
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八年九月十六日)
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,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,自2008年10月1日起,调整硅藻土、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、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:硅藻土、玉石每吨20元,磷矿石每吨15元,彭润土、沸石、珍珠岩每吨10元。
请遵照执行。